项目名称 | 重庆市江津区耀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64%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CQ100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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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4109.1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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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14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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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江津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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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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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周老师 / 联系电话:023-49820070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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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重庆市江津区耀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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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清栖路599号(滨江公司写字楼)7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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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武斌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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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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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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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6MAC719NP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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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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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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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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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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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滨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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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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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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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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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17.36 | 0 | 65817.36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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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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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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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8.25 | -8.25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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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66.91 | 57.5 | 65809.41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江津区滨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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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清栖路599号(滨江公司写字楼)7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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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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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6MA60NJAE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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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4%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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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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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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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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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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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3-11-27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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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重庆市江津区耀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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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4109.1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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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根据标的企业章程,转让方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截止时间为2029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5月31日,转让方实缴出资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应按持股比例履行出资义务。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70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如标的企业中存在使用转让方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方应承诺交易完成后不继续使用上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9.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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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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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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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4-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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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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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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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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