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新城GS1003-49地块场地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164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14 |
出租底价 | 287846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8、0571-8689231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场地拱墅区运河新城GS1003-49地块临拱康路主干道,本次招租面积2867.7平方米(约4.3016亩)(附平面图),租赁场地无产权证(租赁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87846元/年 | |||
出租面积(㎡) | 2867.7 | ||||
租赁期 | 2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租金最终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多退少补。 | ||||
租金调整方式 | 年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截止。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65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方履行《场地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允许临时搭建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部使用、临时生活区使用(只能搭建临时用房,不得兴建永久建筑等)。租赁用途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不产生扬尘、噪音等,对环境不产生污染,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不允许进行废旧物品收购和存储;不允许存储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承租后不得改变上述明确的租赁用途。本区域涉及地铁建设,承租人应按照地铁建设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场地内整体的安全管理及环境整治美化责任。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并在《场地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本次对外招租的场地因已征收,故产权证、土地证已注销,承租方承租后须按租赁用途使用,为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承租方需自行设法办理合法合规使用所必备的各类证照、规定的审批手续等,出租方予以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承租方因上述原因最终未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各类证照、审批手续等的,放弃向出租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4)意向承租方需对本次租赁场地进行实地踏勘,制作场地布置图,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取得出租方确认的《现场踏勘单》。(5)承租方需自行解决水、电、气相关事宜的申办,安装费用及日常水、电、气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6)承租方为正常合法合规使用场地,对承租场地投入的改造费用、增设的设施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7)该租赁场地出租方如需收储,开展土地前期报批等手续或期间因开发建设需要等原因,出租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场地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退场并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将租赁场地移交出租方,撤场移交时恢复场地原貌(包括围墙、标高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8)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9)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租赁场地的交接:(1)本次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方能和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出租方将租赁标的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做顺延。4、本项目承租方需支付成交租金累计额的2%计收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显示证载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2、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 | ||
联系人 | 秦登 | 联系电话 | 1515713525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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